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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保证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原则。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考试的选拔方式。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采用统一考试,是将所有考试科目由学校统一命制试题、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分录取最低分数线;复试具体安排由校内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包括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的评阅、笔试、加试等环节。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协议的工作单位就业,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培养单位分级负责,共同协作完成,学校负责全面管理,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事项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院是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业务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主管院长、博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代表等构成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过程具体的监控、协调和管理,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事宜,具体业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学校学科建设的导向,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指南,须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地安排。

一、根据各培养单位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条件保障等因素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质量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培养单位、学科的招生计划。

二、博士招生计划以培养单位或学科进行分配、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计划仅为参考,具体执行计划需国家下达明确的招生计划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据此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对此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根据国家、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实施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一、外国语种限选英语语种参考。

二、同等学力(符合报考条件且不具有硕士毕业证的考生)、跨专业报考需要加试2门硕士期间所报考学科主干课程的内容,并不得免试政治理论科目考试。

三、招生的导师、专业、研究方向、招生计划、考试科目等信息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形式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和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平台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学费、学制及奖助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实际情况,对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学费、奖助学金参评资格、住宿做如下规定:

一、定向培养学制为4年,非定向培养学制为3年。

二、博士研究生实行收费制。文学、教育学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9000元,数学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按学制期内前3年缴纳。

三、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由学校提供4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由学校提供3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四、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制期内前3年奖学金参评资格,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制期内3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我校的规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助学政策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按月发放,每年共计13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可通过参与助教、助研、助管制度获得相应经济报酬。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如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申请。

四、学校还通过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不让博士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条 按照国家、四川省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共设置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为每生30000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学业奖学金。共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三、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四、励志奖学金。共两个等级,一等奖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博士研究生报考政策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参加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一、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每年进行一次。报考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体要求: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3.最高学位只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需加试和不免试政治理论科目);4.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考生(需加试和不免试政治理论科)。

(三)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学校招生规定。

(四)报名具体安排。博士研究生须进行我校统一报名。博士研究生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报名无效。1.网上报名时间和报名网址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2.现场确认时间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3.现场确认地点为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狮子山校区第二办公楼二楼211室);4.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复试、录取等阶段,教育科学院、数学与软件科学学院考生均不选择具体的导师,只选择所报考的培养单位,如教科院(网报限选)、数学学院(网报限选)等。

二、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完成以下程序或手续:

(一)考生于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的网站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报考登记表》。

(二)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1.《报名信息确认表》;2.《报考登记表》;3.《政治审查表》;4.两份《专家推荐书》;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7.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交验学生证复印件,入学时交验硕士毕业证书);8.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入学时交验硕士学位证书);9.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入学时交验硕士毕业证、学位证);10.硕士阶段成绩单;11.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生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12.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应届硕士生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13.本科阶段成绩单(学士学历报考);14.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预研究计划;15.体检表等材料;16.进行现场确认并缴纳报名费180元。

(三)考生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如需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审查的资料,则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应届硕士研究生报考还须提交所在学校硕士研究生管理部门开具的报考资格审查通过证明。

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信息、现场确认材料和报考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报考。

第七章 命题、初试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初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命题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初试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业务课考试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具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硕士毕业生的考生可以免试政治理论科目;同等学力(含只具有硕士学位证)考生需要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为初试的最后一场。

二、考生须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公布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考试科目准备考试。

三、初试考试时间:以考生《准考证》通知为准。考生自行在规定时间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学校不再寄送。

四、初试考试地点:以考生《准考证》通知为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章 评卷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确保评卷质量,我校对博士研究生初试试卷评卷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二、查阅试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三、入学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考生可以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成绩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3、4月。

第九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方法包括初试完毕后复试或由学校划定复试最低分数线后再复试,各培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告知考生。复试成绩由各培养单位公布具体的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时间由所报考的培养单位安排。复试考生需带齐复试所需身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材料、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材料,复试专家小组将对考生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复试包括:面试、笔试、英语口语、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的分值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培养单位须采用同一标准。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考生信息,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送达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二十条 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内容为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十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需根据当年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业务科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业务科总成绩满分200分,为两门业务科总和;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最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综合成绩;政治理论科目须达到及格成绩以上(除免试的考生外),不计入综合成绩。

二、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培养单位或学科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1.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学科的考生依次递补录取;2.如没有符合要求的递补考生,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培养单位;3.增加了调剂计划的培养单位仍需按照上述两项办法进行录取。

三、如考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不予录取:1.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最低分数线要求;2.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3.政治理论科目成绩不及格;4.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及格;5.政审不合格;6.体检不合格;7.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8.报名材料信息虚假;9.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10.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11.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录取检查未通过,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拟录取期间办理的相关手续作废;12.录取后(包括已毕业),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报考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后与导师之间进行双向选择。

(一)每位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在听取培养单位或学科的导师进行学术讲座后,选择1名导师。导师在这些选择了自己的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择最多2名进行培养指导(且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8名)。

(二)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导师双向选择没有指导教师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指导(仅限1名)。

(三)经过以上双向选后,仍然没有导师的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根据其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学科基础等情况指定导师进行培养指导。如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不服从安排,培养单位不再协调导师进行指导,则该生攻读博士期间没有导师进行培养指导。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人事档案材料全部转到学校,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拟录取的考生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期满后,拟录取考生须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相关手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料上报给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我校正式录取。录取通知书一般在6月下旬左右发放。

第二十四条 正式录取的考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培养科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考生对考试科目、研究方向、博导、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关学院联系。
二、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和有关通知全部实行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三、博士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招生工作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考生申诉和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一)学校纪委:电话:028-84760624,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邮政编码:610068。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476069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68。
四、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在狮子山校区。
五、各培养单位联系方式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六、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sicnu.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四川省、学校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此章程也相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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